随着企业生存环境的日益国际化、多样化与复杂化,企业也面临着包括政治、法律、技术等在内的多重
风险,作为决策者和管理者的
企业高管因此也负担着企业和自身的双重责任。我国公司法对高管规定了
严格的义务和责任,这在赋予高管人员高收益的同时,也给予了他们更高的风险。
高管人员在公司中承担着决策和管理职责。决策者直接掌控着公司的发展与命脉,管理者则直接决
定着公司的生存与死亡。高管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由于自身能力、经验等客观原因难免会出现过失行
为,这种职业风险一旦发生,除了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外,高管人员可能会承担远远高于其职业收入
的赔偿责任。
高管民事责任主要是赔偿损失的责任。公司法明确规定了高管人员应承担的义务及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
风险。首先,公司高管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如果高管有背离诚信、有失注意或者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就在所难免。这种情形下,“认为自己是
公司控制人可以阻止公司索赔行为”的认识是错误的。公司怠于索赔时,股东是可以越过公司直接起诉
高管人员主张赔偿责任的。如此看来,这里没有侥幸。据此,高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要有合规、守法的
意识,注意做到诚信、审慎和规范。其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要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为避免这一风险,董事在表决时应当严格审
核决议的合法合规性,如有异议应当及时表明并记载于会议记录,这样就可以免除责任。此外,法律还
规定,如下行为是命令禁止的: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法提供担保;
(4)自我交易;
(5)竞业;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如果高管在执业过程中有上述任一行为发生,公司可以无
条件行使归入权,即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高管人员并不因其行为对公司不产生实际或明显损失
而免责。
在这里,尤其要特别强调的是第(8)项,“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是很大
的风险空间,未明示者实为风险黑洞,值得高度关注。
相对于民事责任,高管的行政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则要严重得多。高管违法犯罪主要集中于经济类
行为中,常见的行为包括商业贿赂、侵占公司财产、违法借贷和挪用、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擅自发
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等,这涉及公司出资、投融资、上市、知识产权、税收、劳资、生产流通、诉讼等诸
多领域。另外,如果单位构成违法犯罪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决策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在我们处理的一起
家族企业纷争案件中,作为总经理
的弟弟临时挪用了公司500万用于解决公司危机,作为董事长的哥哥因对危机处理结果不满,就以“侵
占公司财产”为由将弟弟送入了“班房”。可见,风险多缘于“行之不慎”,更有“人之不合”。因此
,高管执业要对自己的行为时时检点和自查。
高管职业风险存在于企业设立、决策、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并伴随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以及高管
的职业生涯。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我们说高管更是一个高危职业。
综上所述,高管人员面对专业法律问题、面临重大决策、甚至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时,当务必审慎从事前
防范与事后补救两个方面着手,将风险及危害降低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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