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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私募股权班|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创新

发布时间:2018-01-15 11:08:57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作者:企业培训网小编

  私募股权基金的快速扩容在行业内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17年11月底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为21836家、已备案基金64633只,管理基金规模10.90万亿元。在这其中,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共有12764家,管理正在运作的基金27560只,管理着6.93万亿元基金,可以说占据了私募基金的大半江山。

  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各种创新活动非常活跃,涉及基金设立、内部治理、资金募集、投资管理、收益分配等多个领域。从类型上看,既包括制度创新,也包括管理创新、业务模式创新。那么,这些创新活动的动因是什么,效果如何,对现有的制度安排和市场秩序产生了哪些影响?

  与公司制、契约制基金相比,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有明显的制度优势,比如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专业分工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的二元责任形式更好地反映了当事人不同的风险偏好,灵活、高效的内部治理和决策机制适应了风险投资市场的内在要求等。

  这些制度安排和制度优势是解释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成为风险投资的主流组织形式的主要理由。因此,评价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创新活动,应当以是否有利于发挥制度优势、是否有利于提升制度价值、是否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作为判断标准。

  按照上述标准,实践中的很多作法在提高制度的适应性,细化、完善业务流程,降低投资风险等方面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比如以满足不同投资者诉求为目的的基金适度结构化,为应对不确定性采取的分阶段投资与估值调整策略,更为灵活的收益分配和补偿机制等。

  但在另一方面,有些作法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比如过度结构化引发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投资人参与基金管理对投资效率和责任界定的影响等。这些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但从总体上看并不符合创新活动的判断标准,也不是制度创新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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