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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建筑班之施工企业签合同时如何才能更省税?

发布时间:2018-02-26 10:38:24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作者:企业培训网小编

  营改增前后,增值税计税依据的变化

  营改增以后,“甲供材”跟营改增之前相比,发生了一个明显的区别。那就是,增值税计税依据发生重要变化。

  营改增之前,甲方购买设备、装修材料,是不交营业税的,但是,除了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都是需要交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施工企业。

  ✦ 案例1:以1000万的工程为例,材料费600万,劳务费400万,施工企业跟业主签甲供材合同。

  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只能从业主手里拿到400万的工程款。但是,施工企业交营业税必须要以1000万为营业税申报的依据。

  营改增以后,甲供材的部分,我们计算增值税时,业主购买的材料是不交增值税的,施工企业只以收到工程款的多少(即400万)作为营业税申报依据。

  施工企业如果选择一般计税,销售额就是从业主处收到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施工企业的销售额要减掉分包额。

  为什么要这样算?

  营改增前,施工企业实施的是总包跟分包之间差额抵扣营业税。营改增以后,如果施工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这个项目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所以,作为总包方来讲,你选择简易计税的话,分包开给总包的发票是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这就需要将【总包减掉分包的差额/(1+3%)】*3%来算增值税。

  ✦ 案例2:工程1个亿,业主买主材2000万,施工企业拿到工程款8000万。

  那么,施工企业算增值税的时候,是以8000万为计税依据的。

  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临界点的确定

  如何界定哪种情况下选择一般计税,哪种情况下选择简易计税呢?

  首先,我们假定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a(不包含业主购买的材料和设备)。

  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增值税的销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应缴增值税=[a/(1+c%)]*c%-建筑企业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应缴增值税=[a/(1+3%)]*3%。

  我们假设,以上2种计税方法(一般计税跟简易计税)税额相等的情况下,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7%*a。

  同时,建筑企业的采购物资的进项税额=[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1+17%)]*17%=7%*a,得出最终结果是

  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a*48.180%。

  ✦ 案例分析1:

  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200万,施工企业400万,分包100万。

  我们假设,所有材料都可以拿到17%的增值税专票。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

  施工企业可以拿到800万的工程款,那么增值税=[800万/(1+11%)]*11%-成本400万/(1+11%)*17%=18.01万。

  为什么不是除以(1+17%)?因为我们是按照裸价再加上11%做的总报价。

  一般计税,分包给总包开票,总包是可以抵扣11%的。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1000-200-100)/(1+3%)]*3%=20.38万

  比较之下,可以看出是一般计税更省钱。

  是不是跟符合我们刚推导出来的数值呢?

  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400万/(1+11%)]*(1+17%)=422万,

  大于800万*48.180%=385万,因此应该选一般计税更省税。

  ✦ 案例分析2:

  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500万,施工企业100万。

  按照一般计税:

  施工企业可以拿到500万的工程款,那么

  增值税=[500万/(1+11%)]*11%-[成本100万/(1+11%)]*17%=34.23万。

  按照简易计税:

  增值税=[(1000-500-100)/(1+3%)]*3%=11.65万,

  验证一下:

  建筑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100万/(1+11%)]*(1+17%)=105.405万,

  小于500万*48.180%=240万,因此应该选简易计税更省税。

  结论

  实际生活中,这个比例会比48.180%要小。

  因为所有的建筑材料不可能都是按17%进行抵扣的。像砂石料、混凝土只能抵扣3%,还有其它因为操作或管理而导致的无法抵扣问题也是客观存在的。实际生活当中,这个比例应该是29.9%左右,也就约等于30%。

  因此,营改增以后,对于甲供材工程,如何选择更省税的计税方法的依据是:

  施工企业采购物资价税合计,

  如果大于甲供材合同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的30%,就采用一般计税;

  如果小于30%,就采用简易计税。

  ✦ 特例分析:

  如果业主在合同中要求:材料、设备由业主自行采购,施工企业必须给业主开可抵扣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必须用一般计税来计税,怎么办?

  工程1000万(招投标报价本身含11%的增值税),材料费600万(含11%),其中甲方买材料500万,施工企业100万。

  对于这样的业主,

  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跟业主谈判,争取让业主少买材料,建筑企业多买材料。

  争取让业主采购材料减到200万,这样就合理了,施工企业的利润才能得到保证。

  以上的内容,都是从施工企业的角度来分析的。对于业主来讲,是很难接受这样的要求的。

  不同计税方法对业主的影响

  对于不同的计税方法,房开公司(业主)可以抵扣多少增值税呢?

  还以上面为例:

  一般计税,业主可以抵扣:[200万/(1+11%)]*17%+[800万/(1+11%)]*11%=30.63+79.28=109.91万

  简易计税,业主可以抵扣:[500万/(1+11%)]*17%+[(1000万-500万)/(1+3%)]*3%=97万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第一种方案,也就是业主选择甲供材,建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对于业主来讲更合算,更省税,因此也最容易签合同。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要点:

  (1)项目管理层负责签合同的领导,一定要懂税法。

  (2)税收是是签合同签出来的,不是财务部做出来的。

  (3)建筑企业应该多准备几个方案,分别从自己和业主角度考虑,经过谈判选取能让双方都获利的合同方案。

  温馨提示

  一般来讲,对于甲供材合同,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省税。

  同时,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1)按照税法规定,选择简易计税后36个月内不能更改;

  (2)简易计税是专门针对项目来讲的,不是针对建筑企业来讲的(施工企业可以这个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另一个项目选择一般计税);

  (3)新项目,只有甲供材合同和包工的合同,才可以选用简易计税;除甲供材合同和包工合同外,其他工程建议选用一般计税。

  注:文中二、三、四提到的甲方指代我方、乙方指代合同相对方,应根据具体合同内容确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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