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绩
1、合同显示工期总日历天数与中标通知书显示工期不符,存疑,不予认定。
2、工程合同工期、计划竣工时间与实际竣工日期跨度较大,存疑,不予认定。
3、所有业绩竣工日期与验收日期为同一天,不合常规。
4、所有业绩中项目完工时间与合同约定竣工时间完全一致,且竣工验收时间刚好也在同一天,不符合国内项目施工常理和实情,存疑,不予认定。
5、中标通知书早于图纸设计时间。
6、业绩工程的合同无签订日期,无效合同。
7、业绩图纸的出图日期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8、业绩工程的设计图纸上的建设单位同中标通知书和验收表、合同上的建设单位不一致,不予认定。
9、项目设计负责人的签字在施工图纸图签与竣工验收中不一致,存疑。
10、图纸中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与竣工报告中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11、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均无记录,非有效业绩,不予认定。
12、业绩规模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不予认定。
13、业绩数量不达标。
14、建筑面积不足。
15、建筑面积与图纸总建筑面积不一致,存疑。
16、业绩未提交各层平面布置图,面积无法考核,不予认定。
17、业绩超注册专业范围,不予认定。
18、业绩为超资质承揽,不予认可。
19、业绩未体现特定指标,不予认定。
20、工程真实性存疑。
21、设计图纸出图专用章、建筑师个人执业印章不清晰,图纸存疑,不予认定。
22、工程承建单位非申报单位,不予认定。
23、所附图纸均不规范(非完整图纸),不予认定。
24、设计部分不予认定。
25、提供业绩中未提供图纸,无法反映考核指标,不予认定。
26、业绩竣工验收证明中的验收结论栏内容为同版复制,不予认定。
27、所有业绩中竣工验收报告里没有合同结算价款,存疑,不予认定。
28、业绩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无造价人员签章,存疑,不予认定。
29、业绩均未按要求提供合同专用条款,不予认定。
30、业绩工程项目资金来源均为财政拨款,合同中均不显示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存疑,不予认定。
31、各项政府投资项目均未招标备案,存疑,不予认定。
32、业绩工程的中标通知书中明确为招标工程,但在施工合同中注明为非招标工程,前后矛盾,不予认定。
33、提供的资料不能证明项目建设期间变更增加层高手续依法合规,不予认定。
34、未提供竣工验收证书或工程试运行证明。
35、业绩工程的审计报告存疑。
36、业绩工程的施工合同中造价大小写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37、所有代表工程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时间跨度从2009年到2016年,格式雷同,存疑,不予认定。
38、业绩工程的中标通知书签字盖章不清晰。
39、代表业绩的竣工验收报告中的工程概况内容有误,存疑,不予认定。
40、结构类型与建筑设计说明不符,存疑,不予认定。
二、人员
41、建造师等执业人员重复注册,不予认定。
42、建造师在申报前6天才转注到该企业,不予认定。
43、项目经理的注册单位非资质申报企业。
44、项目经理超执业范围承接工程。
45、项目经理无证上岗,建造师的初始注册时间晚于中标时间,不予认定。
46、项目经理不是本单位人员。
47、业绩工程的项目经理未查询到其建造师信息,不予认定。
48、业绩资料中人员名称与查询项目经理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49、技术负责人申请表中填报的个人业绩与附件材料中业绩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50、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管理经历年限不达标。
51、竣工验收资料中总监理工程师签名与施工合同中的总监理工程师非同一人,存疑,不予认定。
52、技术负责人的毕业证出生时间与身份证出生时间不一致,存疑,不予认定。
53、技术负责人未提供职称证书、身份证明,不予认定。
54、企业财务负责人提供的附件资料不能反映其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不予认定。
三、其他原因
55、工程含桩基单方造价仅1000元/平方,严重与市场不符,存疑。
56、单位造价过低,存疑,不予认定。
57、图纸为本单位自制,非设计单位(贵州省建筑设计院)出图,无效图纸,不予认定。
58、未提供技术负责人社保证明材料,不予认定。
59、未按规定提供社保缴费赁证,不予认可。
60、未提供反映净资产指标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定。
61、.提供的近三年银行授信证明未覆盖全年,不予认定。
62、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申报单位,不予认定。
63、企业净资产不满足要求。
附: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
特级资质标准
申请特级资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资信能力
1)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企业近三年上缴建筑业营业税均在5000万元以上。
4)企业银行授信额度近三年均在5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企业经理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
2)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及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主持完成过两项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的技术工作或甲级设计资质要求的代表工程或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项目。
3)财务负责人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及注册会计师资格。
4)企业具有注册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50人以上。
5)企业具有本类别相关的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科技进步水平
1)企业具有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水平)及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近三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平均达到营业额的0.5%以上。
3)企业已建立内部局域网或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了内部办公、信息发布、数据交换的网络化;已建立并开通了企业外部网站;使用了综合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和人事管理系统、工程设计相关软件,实现了档案管理和设计文档管理。
4、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项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项目中的3项,工程质量合格。
1)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物;
2)28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5)单项建安合同额2亿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编者说明:以上为当下仍在执行的2007版特级资质标准。2017年6月,住建部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征求意见稿)(点击查看),多项内容有较大变动。如要求“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均在50亿元以上”、对建筑工程类别的工程业绩增加“工程总承包”、“预制装配式”考核。因仍在征求意见阶段,故暂未列入。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
编者说明: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一级资质的“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要求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编者说明
根据建市[2016]226号文件规定: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别的最低资质是“三级”,则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保留对建造师等人员的要求。
承包范围
特级资质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编者说明
建市[2015]154号文取消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
一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编者说明:建市[2015]154号文取消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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