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退市制度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继上周五(3月2日)证监会出台修改退市制度意见,强化沪深证券交易所对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的决策主体责任后,今日(3月9日)傍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发布《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本着从严监管、提高退市效率的原则,主要对退市制度进行了三处修改:
1. 将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提高退市效率;
2. 从严把握重大违法公司的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条件。重大违法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的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
3. 收紧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条件,规定因欺诈发行退市的公司不得申请重新上市。因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
1.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2.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构成欺诈发行;
3. 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其股票本应被终止上市;
4. 上市公司在申请或披露的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5. 上市公司最近60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作出3次以上行政处罚;
6. 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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