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或更规范的名称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定义,为“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系银监会及派出机构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一、财务公司基础业务及其他业务
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业务范围来看,财务公司的基础业务有以下十一项: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资质申请的其他业务包括以下五项: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二、财务公司的发展阶段
从笔者自身工作及同业经验,财务公司从发展程度和服务范围可以分为由浅至深的三个阶段:
一是集中吸收集团成员单位富余资金,通过发放贷款来补充集团成员单位短缺资金的“吸存放贷”功能;
二是在“吸存放贷”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各类资产、负债、、中间等商业银行业务功能;
三是联合集团内外的各领域金融机构,在“司库”基础上,提供完整金融服务或服务方案。
三、财务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对比
在分析监管框架前,先将财务公司与商业银行的主要不同点进行分析,从而进一步加深对“监管为什么要这样管”以及“财务公司该怎么应对”的理解。
(一)商业银行的“盈利性”和财务公司的“服务性”与商业银行为股东盈利的主要经营目的不同,财务公司存在的目的,主要是服务集团及成员单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集团财务成本等。也可以套用近几年一个比较热门的词“产融结合”。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一笔业务财务公司多赚一些,集团成员单位就少赚一些,对集团合并报表是没有影响的,财务公司的盈利程度可以受集团整体规划而存在稍许微调的空间。
(二)商业银行的“公众性”和财务公司的“内部性”与商业银行面对全体自然人和法人提供服务不同,财务公司的服务对象仅限于集团单位(除少量创新业务外)。
从面临风险来说,大型集团的内部成员单位的风险,是小于社会全体自然人和法人的风险的;从金融稳定来说,财务公司的影响范围也较难影响区域、行业甚至全国的金融稳定。
(三)商业银行的“大体量”和财务公司的“小体量”与商业银行相比,财务公司无论在资产规模、网点数量、员工数量等方面,均与商业银行有较大差距。
大多财务公司仅有一个办公场所,员工人数超过100人的已算规模相对成熟。监管机构在制定和落实法规要求时,往往也会体谅财务公司的这一特性。
第二章 财务公司的监管框架和法规适用
一、监管机构对财务公司的定义
说起财务公司的监管框架,先从监管机构对财务公司的定义来说: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编制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财务公司属于C: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按照银监会在法规文件中的定义,财务公司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俗称的“六类机构”)。
二、主要相关监管机构
财务公司经营中,主要面临以下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1.宏观审慎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
2.机构监管:
中国银监会及派出机构
3.(作为业务开展主体的)业务监管:
存贷款、票据、同业、自贸区等业务:人民银行
外汇业务(如涉及):外管局等
4.(作为业务参与主体的)业务监管:
证监会、各交易所、交易商协会、自律组织等
5.集团性质监管:
如集团为国资:国资委
如集团为上市公司:上市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
6.财务公司协会:
在此单独列出原因在于——与证券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相比,财务公司协会的自律职能相对较为温和。除年度行业评级(后续章节会详述)由协会主持和评定外,日常协会主要工作为政策讨论、调研统计、培训等方面。财务公司协会也未建立具体经营和业务管理的自律规则。
三、财务公司适用法规
综上,对财务公司来说适用的法规主要有以下:
1.顶层的法律
如《公司法》、《担保法》、《票据法》、《反洗钱法》等。
2.如非特别说明,适用于“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
如《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3.如非特别说明,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
如《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4.如非特别说明,适用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法规
如《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5.专适用于“财务公司”的法律法规
如《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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