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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物业班之物业费的标准由谁说了算?

发布时间:2018-07-13 10:35:58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作者:企业培训网小编

  物业费一直受政府管制。各地政府都制定了物业费的指导价,要求按此执行。这就是把物业费看作物业服务费,带来的直接恶果。你既然是服务价格,又与群众生活关系密切,政府管制,也就顺理成章。如果物业费不是物业公司的劳务对价,不是服务价格,政府有什么理由为此制定“指导价”?

  政府干预物业费标准,违反业主自治

  物业费是业主维修养护自己不动产、维持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的必要费用,业主愿意承担多少,完全基于自己对不动产管理水平和保持某种程度生活质量的需要,属于业主自治的范畴。同在一座城市,贵的住宅物业费超过10元/平方米,便宜的只有几毛钱,这情形就好像既有万元一桌的燕窝鱼翅席,又有十来块钱一碗的牛肉拉面,消费者量力而行,各取所需。政府物价部门强制“定价”,是干涉业主管理自己不动产的权利。

  政府对物业费定价违反《价格法》

  《价格法》是政府管制价格的唯一法律依据。《价格法》的基本原则是,“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哪些是政府可以定价的“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显然,这里列出的三种商品、两种服务,才是“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在这五种价格中,哪一种与物业服务有关?究竟算“重要的公用事业”还是算“重要的公益性服务”?显然都算不上。既无法律规定,政府越权管制,就是违法行政。

  政府指导价压低了物业企业的酬金,是典型的“损不足以奉有余”

  政府规定物业费价格,不是怕它太低,而是怕它太高,这很奇怪。中国目前存在大量过剩劳动力,物业服务是一个买方市场,物业服务企业基本上没有定价权。即使政府规定物业费10元/平方米,也没有意义,因为没有业主愿意承担这样的费用。但政府有意压低物业费时效果就完全不同了,业主可以用政府定价来堂而皇之地拒绝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报价,哪个物业企业敢不服从政府?

  商品房的业主是城市人口中的富裕人群,从事物业服务的是农村进城务工的低收入人群。在劳动力过剩情况下,这些人本来就很难在市场上为自己的辛勤劳动讨回合理报酬,如果在法治国家,会通过制定最低工资等国家干预手段,来保障这些底层体力劳动者的基本收入。而在我们这里,竟然是通过政府定价来保障富人用最小的代价享受物业服务,这是典型的损不足以奉有余。其实质就是,在业主与物业企业市场博弈的过程中,政府以公权力援助了业主,这就完全丧失了正义性和公正性。

  出现这种情况也很正常。业主群体无疑比物业从业人员有更大的话语权。制定政府指导价的人,很可能本身就是业主,这就成了业主为自身享受的服务定价。

  这种“定价”没有道义性自不待言,更没有任何科学依据,完全就是定价者乱拍脑袋。有些城市的物业费指导价,十年没有变化,可见其荒谬程度。

  压低的物业费标准,意味着低水平的设施设备养护和低水平的管理。现代建筑,机电设备很多,早期缺乏精心维护,会缩短使用寿命,甚至危及人身安全。最近电梯事故频发,问题的根子就在于电梯的维保费用被压缩到了极不合理的程度。最终受损害的,还是业主。

  政府定价破坏了民事关系,人为制造纠纷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不可能每个业主都有机会参与,故不认可物业费标准的业主并不鲜见。这种情况下,必须维护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而由于公权力的不当介入,使情况复杂起来。物业费标准超过了政府指导价,一部分业主就认为这属于物业企业违规收费,或拒绝交纳,或要求退还。对此,许多地方法院支持业主的请求。

  最高法院制定的物业纠纷司法解释,也含糊地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已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实中问题来了,符合物业合同的约定,但高出政府指导价,算不算“提高收费标准”的“违规收费”?如果算,就意味着政府红头文件可以改变物业合同条款,那么业主自治从何体现?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从何体现?

  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物价部门管制物业费标准的行为,恰恰是非法干预当事人的合同自由。

  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出“发改价格[2014]2755号文件”,要求各地方政府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这说明,中央政府已经认识到管制这两项“价格”是错误的。但仅仅要求“放开”,似乎过去管得有理。实际上过去管就是违法的,现在应当是纠正违法做法。由于中央主管部门的态度不鲜明,结果大部分地方都没有行动,原因很简单,有权定价的都是业主,他们自己就不愿意多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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