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培训资讯 | 总裁研修班 | 企业内训课 | 短期公开课 | 硕博学位班 | 讲师大联盟 | 直播课堂 | 峰会论坛 | 培训资源 | 培训机构 | 商领俱乐部 | 培训论坛
精品课程

清华大学ppp班之PPP的分类、模式及范围

发布时间:2018-08-21 09:55:43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作者:企业培训网小编

  自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发展中国家广泛通过BOT模式将外资吸引到本国的基础设施项目中,我国也开始借鉴他国经验,在外商投资的电厂、供水、高速公路等项目中采用BOT模式,这是中国早期的、范围较为有限的PPP实践。

  随着2013年后相关文件的不断出台,以及财政部、发改委PPP项目库的推出,我国在参考国际PPP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不断丰富PPP实践,形成了初步的PPP概念及政策、规范体系。概括而言:

  第一,PPP的付费来源及收益途径包括三种情况。

  使用者付费:对于直接向最终使用者提供产品/服务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如供水、供电、燃气、收费公路等项目),可采用使用者付费方式。

  政府付费:对于不直接向最终使用者提供产品/服务或非经营性的项目,可采用政府付费方式。

  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对于直接向最终使用者提供产品/服务但收取的费用无法覆盖投资和运营成本的项目(如医院、学校、流量不足的收费公路等项目),可通过政府财政补贴等方式给予可行性缺口补助。

  上述三种方式可根据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使用。

  第二,PPP的主要模式包括MC、O&M、BOT、ROT、移交-运营-移交(Transfer-Opertae-Transfer,简称T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uild-Own-Operate-Transfer,简称BOOT)、建设-移交-运营(Build-Transfer-Operate,简称BTO)、DBFO、BOO、移交-拥有-运营(Transfer-Own-Operate,简称TOO)等。

  第三,前述PPP模式可同时伴随政府与私人部门在项目公司层面的合资,对于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则会同时结合特许经营安排。

  可见,在我国,PPP的范围是比较广的,既包括MC、O&M这一类被某些组织、国家、地区视为与传统外包服务类似而不属于PPP的模式,也包括BOO、TOO这一类被某些组织、国家、地区认为是“私有化”而不属于PPP的模式,还包括政府与私人部门合资这种形式。

  对于BT模式,其与传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同,政府是在项目建成后内向企业支付(被视为回购)。地方政府为解决基础设施领域财政资金紧缺的问题,自十九世纪九十年代末广泛应用该模式,造成大量地方债务,而企业仅是参与建造、未参与运营,缺乏保证工程质量的动因与激励,以致未能有效提高公共产品/服务的供给效率,BT模式成为一种政府的融资手段。

  2012年12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禁止地方政府利用BT模式变相融资;2017年11月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明确BT模式不符合PPP项目的规范运作要求。


  文章相关课程:

  查看简章:清华大学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课程

  电话咨询:13911249815 李老师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