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培训资讯 | 总裁研修班 | 企业内训课 | 短期公开课 | 硕博学位班 | 讲师大联盟 | 直播课堂 | 峰会论坛 | 培训资源 | 培训机构 | 商领俱乐部 | 培训论坛
精品课程

北大企业上市班谈更成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折股如何纳税?

发布时间:2018-09-12 13:49:33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作者:总裁培训小编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时,净资产折股如何纳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不同情况区别纳税:

  (1)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289号)

  因目前未有法规明确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股份制企业,实务中一般参照执行。

  (2)企业所得税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在法人股东为居民企业的情况下,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北京大学私募股权投资与企业上市研修项目,旨在发扬北大创新精神,为学员提供转型中的经济与金融、创新产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全方位专业课程,帮助企业家深刻洞悉中国经济从投资拉动到金融市场配置资源驱动的增长方式的转变, 深入了解企业持续发展与产融结合的互动机制,准确把握国内外最新的投资理念和资本运作模式,抓住中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企业发展与转型新机遇。


  课程简章:北大私募股权投资与企业上市研修班

  课程报名:李主任 13911249815

 
在线客服系统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