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城市大学经马来西亚教育部批准为正式大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的协定
为推动两国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并促进两国学生的交流,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代表马来西亚政府的马来西亚高等教育部(以下简称“一方”或“双方”)意识到建立高等教育学位互认机制的重要性,根据双方曾于2009年11月11日在马来西亚普特拉贾亚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高等教育合作谅解备忘录》中探讨在相互承认学历和学位的可能性的内容,就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和学位达成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如下:
第一款 协定目的
根据本协定的各条款和两国的有效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双方同意本协定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两国互相承认的高等教育颁证机构所颁发给两国学生的高等教育文凭。
第二款 定 义
除非有另外约定,在本协定中:
1. “高等教育文凭”指中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承认并授权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
2.“经认证的教学项目”指由中国和马来西亚负责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指定机构审核通过的教学项目。
3.“文凭互认”指凡经两国指定机构认证或视同认证后的文凭即可互认。
4.“指定机构”是指中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承认和授权的指定机构。
5. “高等教育颁证机构”是指中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承认和授权的公立或私立的高等教育机构(本国承认高等教育机构内的第三方文凭除外)。
6. “教学项目”指为获得某个文凭而需要学习并完成的课程安排。
7.“公立高等教育机构”指:
中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设立并授权颁发文凭的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马来西亚:马来西亚政府法律规定下批准设立并授权颁发高等教育学位的高等教育机构。
8.“私立高等教育院校”指:根据马来西亚私立大学法案1996[法案555]所设立的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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