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转让流通股
自1994年新个人所得税制实施以来,因原有的非流通股不能上市流通,实际上只有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流通股才能享受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市场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只有限售流通股与非限售流通股之别,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后都将进入流通。
这些限售股都不是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上取得的,成本较低,数量较大,解禁后在二级市场转让,获益很高,却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购买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一样享受个人所得税免税待遇,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社会反应比较强烈。
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6月13日联合发布《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根据文件规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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