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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其超商战股权心经|自然人取得股票期权

发布时间:2019-01-10 11:05:42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作者:企业培训网小编

  1.《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①该文件首次对股票期权所得的性质进行认定,认定为“工资、薪金所得”。尽管文件没有用“股票期权”的字眼,但是实质上首次提出了“股票期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并且明确界定为工资、薪金所得。

  ②所得计算方法为购买股票当日价格减去施权价格。

  ③要求将股票期权所得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如果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将股票期权所得在不高于6个月内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国税发[1998]9号文件的所得计算方法,已经被财税[2005]35号文件所代替。

  2.《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①明确概念。该文件首次明确了“股票期权”和“施权价”、“行权价”等股权激励概念。

  ②明确股票期权所得的实现时间一般不是施权日,而是行权日。

  ③如果在行权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则按照股票期权净收入纳税。

  ④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这里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在境内工作的月份,最高按照12个月计算。

  3.《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

  该文件是财税[2005]35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①规定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只要股票期权针对的是上市公司股票,均可以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处理。但是这一规定已经被国税函[2009]461号文件所代替,只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30%股份以上的公司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方可按照财税[2009]3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其中控股最多为二级间接持股,如果一级持股公司股权比例在50%以上的,按照100%计算。

  ②明确股票期权净收入的概念。如果员工以折价方式购入股票的,股票期权净收入,应该减去折价购入的价格。

  ③明确以折价方式购入股票的,施权价的确定。一般情况下,行权的时候实际支付购买股票的价格即为施权价,如果以折价方式购入股票的,则折价购入股票的价格为施权价。其实是明确了限制性股票的施权价问题。

  ④规定股票增值权所得,也按照股票期权处理。虽然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未明确提出股票增值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概念,但是明确了这两种方式的计税方法,全部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⑥明确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在取得股票期权的时候纳税。计税所得按照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确定,以后再转让股票期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税,由于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在取得时已经缴税,所以实际行权的时候不再缴税。鉴于境内缺乏可公开交易股票期权的市场,因此一般来说可转让的股票期权是指在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

  ⑦明确员工一年内取得多次股票期权所得的,将多次股票期权所得合并为一次,按照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的方法纳税,具体公式为: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4.《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

  股票期权的实施方式一般有三种,即:一般的股票期权计划方式,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三类。其实在财税[2005]35号文件以及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已经明确了限制性股票以及股票增值权的纳税方法,只不过没有明确提出股票增值权以及限制性股票的纳税方式,财税[2009]5号从概念上提出限制性股票以及股票增值权所得均需要按照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纳税。

  5.《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①限制性股票的纳税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限制性股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②股票增值权所得纳税计算方法。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股票增值权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③适用股票期权所得纳税的范围。明确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员工,控股公司为上市公司至少占30%以上股份的企业。控股公司最多到二级间接控股公司,计算二级控股公司持股比例时,如果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按照100%计算持股比例。

  集团公司、非上市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备资料的的股票激励计划不能按照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纳税,而是应该计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中纳税。

  6.《关于上市公司高管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本文件是解决股票期权纳税资金来源不足如何纳税的规定。

  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股权激烈方式比照本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纳税,同将所得均匀计入6个月的所得缴税不同,不能混淆。过去国税发[1998]9号文件曾经规定,股票期权所得均匀计入6个月的所得纳税,这个规定自财税[2005]35号文件颁布以来,已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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