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果能否作为合同结算依据?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发包入主张以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作为工程造价结算依据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以政府审计部门审付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并约定了审计时间,在合同约定的审计时间内非因承包人原因未作出审计结论,或虽未约定审计时间,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送交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的,承包人主张按照双方签章确认的送审结算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可予支持。
政府审计部门审计结论明确部分项目已经超出政府投资项目,但合同明确约定属于施工内容的,承包入主张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电话咨询:13911249815 李老师
2020-12-25
2020-12-25
2020-12-25
2020-12-25
2020-12-25
2020-12-24
2020-12-24
2020-12-24
2020-12-24
2020-12-24
2020-12-22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