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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财务班:增值税“加计抵减”的会计分录

发布时间:2019-05-06 15:57:42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作者:企业培训网小编

  增值税加计抵减

  会计处理方式明确了

  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举个例子

  假设:

  2019年4月份我一般纳税人咨询公司符合增值税的加计抵减政策,4月份销项税31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分录:

  4月份增值税的加计抵减额=10万元*10%=1万元

  应纳增值税=31-10=21万元

  实际缴纳增值税=21-1=20万元

  一、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1万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二、计提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万元

  其他收益 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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