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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财务班之对税收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6-20 14:46:37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作者:企业培训网小编

  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共有28条,主要分为以下几方面:

  (一)社会信用方面的惩戒措施

  1.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部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2.中央网信办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3.税务部门将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4.质检部门将出入境检验疫信用直接列为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5.外汇管理部门对属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列为货物贸易B类企业进行管理;

  6.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二)税务监管方面的惩戒措施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2.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位四类;

  3.缩短纳税评估周期;

  4.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使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三)出入境方面的惩戒措施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四)市场准入方面的惩戒措施

  1.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3.财政部门对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证监会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的重要参考依据,包括:(1)发起设立或参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或私募基金等;(2)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5.保监会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的重要参考依据,包括:(1)在进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资质审核;(2)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6.交通运输部门对当事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7.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当事人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8.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9.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10.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11.对相关人员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五)金融方面的惩戒措施

  1.金融机构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

  2.从严审核其发行企业债券;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3.股票发行上市、重组上市及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的重要参考;

  4.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六)进出口方面的惩戒措施

  1.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2.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依法予以限制。

  (七)评先评优方面的惩戒措施

  撤销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八)禁止高消费方面的惩戒措施

  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九)其他方面的惩戒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政策许可、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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