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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总裁班:“二选一”法律适用难题待解

发布时间:2019-11-15 10:17:18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作者:总裁培训小编
  所谓“二选一”,是指一些电商要求入驻商家只能在该平台提供商品或服务,不得或者变相要求商家不得同时在其他平台经营。

  其实“二选一”或者“独家交易”现象,网络行业普遍存在,国美和苏宁、京东和苏宁、京东和当当、淘集集和拼多多,甚至美团和饿了么等送餐平台也曾为此打过口水仗。更远则可溯至腾讯和360公司的“3Q大战”。

  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是否触及法律底线?面对这一问题,电商平台都有自己的说法,法律专家也观点不一。

  但既然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展开反垄断调查的决定,相信也是经过专家审慎论证的。无论争议如何,依法展开调查,对于平息持续争议数年之久的电商“二选一”混战意义重大。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刘旭认为,官方表态很可能对接下来的司法诉讼产生重要影响。“执法机构的执法效率更高,更加强有力,可以拿到法院拿不到的很多证据。”

  “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理念看起来要有实质性进展了。”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向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表示。

  但不可否认,适用《反垄断法》展开调查,难度仍不小。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向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记者表示,就对“二选一”行为的法律规制来说,《反垄断法》的门槛更高,必须面临异常复杂的相关市场界定、市场份额测定和对滥用行为的认定。

  不只是在中国,在全球范围内对于商业垄断的判定也是难题。尤其是,互联网行业的复杂性,更是增加了垄断判定的难度。并不是多数人通常认为的,某家企业占绝对大的市场份额就是垄断。

  以著名的“3Q大战”为例,腾讯QQ在互联网社交领域占有绝对霸主地位的背景下,宣布用360就不能用QQ。360遂起诉腾讯垄断,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但最高法院裁决,奇虎360败诉。该判决为互联网领域垄断案树立了司法标杆。

  实际上,反垄断法自诞生起,就面临着如何对复杂经济行为进行垄断认定的难题。在互联网经济等新经济模式领域这一难题将更难。

  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宁立志讲的比较清楚:“二选一”规制的基本法律框架以合同为轴心。相关执法依据上,《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均指向竞争法。而依《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须有直接具体依据,难以涵摄“二选一”情形;《反垄断法》实施门槛高,规制“二选一”有难度。

  截至目前,中国还没有产生一起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行政执法查处案例。

  况且,现在的电商平台要求商家“二选一”更隐蔽。已由开始的明确要求,发展成暗示。商家不从,便直接通过技术手段,对商家进行搜索降权、屏蔽等措施。


  培训课程:国际化电子商务与互联网思维研修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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