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承包方确实付出了劳动,花费了费用,其劳动理应取得酬金,其支出理应得到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应该依据什么标准计算补偿数额呢?实践中较为普遍的做法是以国家建设工程定额为标准确定工程造价。
对此不能完全按照国家关于建筑工程定额标准确定,那样对发包方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在工程经过招投标承揽的情况。对此,应该参照工程定额及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工程造价的约定合理确定。承包方明知发包方无权发包或非法转包、分包仍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向挂户、应名、无证单位发包工程或向越级、超越范围施工的单位发包工程,除发包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就工程造价的核定应委托法定部门核定。
对越级施工的单位,应按施工单位的实际资质等级取费,其他费用应按国家规定计取;对超范围、挂户、应名、无证施工的,应按地方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计取工程款。具体而言,建设工程的直接费用,如构件费、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等,不论合同是否有效,不论当事人对合同无效是否有过错,其价值并未改变,而是从一种形态转化为另一种形态,全部转移到新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所以一般应由发包方承担。
对于间接费,如施工管理费、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等,是承包方为完成合同规定工程项目而应支出的其他费用,它并不直接转移到新的工程项目中,因此,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来确定其承担。承包方有过错的,则承包方无权收取,双方均有过错的,由根据过错大小分担。
联系人:李老师 1391124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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