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英联邦秘书处的研究,专门的PPP法律通常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政府实施主体和管理机构及其权利义务、PPP项目生命期流程、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和例外处理、争议解决机制等。
笔者建议此法名称上应能够反映国际潮流和共识,譬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公私合作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促进法”。但是,笔者不主张将此法定名为目前有关部委取名的“特许经营法”,因为直译的特许经营(concession)只是PPP模式的其中一种,这已有业内公论。
由于PPP自身是一套突破传统政府公共品提供机制的制度创新,因此必然牵涉PPP制度和其它部门法之间的冲突、创新和衔接问题。笔者初步筛选出以下几项部门法,需要PPP专门法与之衔接: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资产管理法、担保法、价格法、公路法、铁路法、电力法和环境保护法等。对上述法律冲突的调整和衔接问题的详细分析,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未来将另文阐述。
一般而言,PPP在项目所处行业中遇到两种可能的行业监管情形。一种是行业已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市场准入、价格和服务标准等监管规则,这种情形被称作“依法律监管”(regulated by law)。此时,PPP项目合同及PPP专门法律对行业监管规则的改动余地和必要性都不大。另一种是行业缺乏监管规则,或者原有的市场准入、价格和服务标准等监管规则主要适用于以前的国有企业,PPP在这些行业的顺利实施,需要签定详细的项目合同来约定价格和服务标准等事项,这种情形被称作“依合同监管” (regulated by contract)。当然,也有国家和行业是两种监管情形的需要都同时并存,即所谓“混合式监管”,可以称作第三种。中国未来PPP项目面对的行业监管法律环境,更像第三种。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当PPP专门立法颁布施行及其他行业部门监管法律衔接修订后, PPP项目合同条款将有可能变得更加精要而不是冗长。
从一线城市到四线城市,从城市化到城镇化,中国城市在这十数年迸发了强大的竞争性。从城市产业的打造、城市功能的布局,到城市IP的争夺,城市气质的塑造,城市发展从无序到有序,从建设到经营,已走向城市运营。在这其中,城市产业链的打造与产业的催生和人居情怀的融入,似乎已渐渐成为这个时代的最主要的前进方向。
十九大后,中国城镇进入新时代,党中央提出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中国城市的建设发展正从外延扩张向内涵提质转变,引导要素重构,破题发展不充分和不均。
城镇化的参与者如何把握新机遇、新模式?应对新挑战?政府机构、投资商、开发商、建设商、运营商和服务商,如何顺应新时代?以系统思维和战略思维,在新阶段找到新模式和新的增长点,是一个值得相关政府和企业决策者深度思考和探索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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