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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区域开发培训班谈PPP与与其它法律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0-04-13 13:44:08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作者:总裁培训小编
  相较普通法国家的法制传统,大陆法国家更需要PPP成文法,来赋予政府签定PPP合同的权力,故PPP立法对中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毫无疑义,本文不再赘述。简言之,PPP专门立法将赋予政府与民营部门签定特殊合同的权力,并着力于协调和解决PPP运作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冲突,为民营部门进入和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供建立有激励效果的法律基础和制度预期。

  按照英联邦秘书处的研究,专门的PPP法律通常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政府实施主体和管理机构及其权利义务、PPP项目生命期流程、与其他法律的协调和例外处理、争议解决机制等。

  笔者建议此法名称上应能够反映国际潮流和共识,譬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公私合作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促进法”。但是,笔者不主张将此法定名为目前有关部委取名的“特许经营法”,因为直译的特许经营(concession)只是PPP模式的其中一种,这已有业内公论。

  由于PPP自身是一套突破传统政府公共品提供机制的制度创新,因此必然牵涉PPP制度和其它部门法之间的冲突、创新和衔接问题。笔者初步筛选出以下几项部门法,需要PPP专门法与之衔接: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国有资产管理法、担保法、价格法、公路法、铁路法、电力法和环境保护法等。对上述法律冲突的调整和衔接问题的详细分析,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未来将另文阐述。

  一般而言,PPP在项目所处行业中遇到两种可能的行业监管情形。一种是行业已有比较完善的关于市场准入、价格和服务标准等监管规则,这种情形被称作“依法律监管”(regulated by law)。此时,PPP项目合同及PPP专门法律对行业监管规则的改动余地和必要性都不大。另一种是行业缺乏监管规则,或者原有的市场准入、价格和服务标准等监管规则主要适用于以前的国有企业,PPP在这些行业的顺利实施,需要签定详细的项目合同来约定价格和服务标准等事项,这种情形被称作“依合同监管” (regulated by contract)。当然,也有国家和行业是两种监管情形的需要都同时并存,即所谓“混合式监管”,可以称作第三种。中国未来PPP项目面对的行业监管法律环境,更像第三种。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当PPP专门立法颁布施行及其他行业部门监管法律衔接修订后, PPP项目合同条款将有可能变得更加精要而不是冗长。

  从一线城市到四线城市,从城市化到城镇化,中国城市在这十数年迸发了强大的竞争性。从城市产业的打造、城市功能的布局,到城市IP的争夺,城市气质的塑造,城市发展从无序到有序,从建设到经营,已走向城市运营。在这其中,城市产业链的打造与产业的催生和人居情怀的融入,似乎已渐渐成为这个时代的最主要的前进方向。

  十九大后,中国城镇进入新时代,党中央提出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中国城市的建设发展正从外延扩张向内涵提质转变,引导要素重构,破题发展不充分和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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