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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区域开发培训班谈城市规划标准是如何完善的

发布时间:2020-04-17 11:40:04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作者:总裁培训小编
  早在1952年9月,首次全国城市建设座谈会提出的《城市规划设计程序(初稿)》,就对“城市规划设计工作的目的和要求”、“城市规划设计的三个阶段”、“总体设计未做出前的初步规划工作”和“规划设计的审核及批准程序”等做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使我国城市规划工作在大规模全面启动之初即有了基本的遵循。正是在这一文件的基础上,经过后续规划设计实践的经验总结,1954年6月召开的全国第一次城市建设会议进一步颁布了《城市规划编制程序试行办法(草案)》和《城市规划批准程序试行办法(草案)》;1956年7月,国家建委正式颁布《城市规划编制暂行办法》。1950年代颁布的法规文件主要面向规划设计工作者及规划管理部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改革开放初期,城市规划工作在恢复重建的同时即大力开展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体系的研究。1980年召开的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讨论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草案)》,1984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施行《城市规划条例》,这是我国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方面的第一部基本法规。1980年代,城市规划界全面启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村镇规划标准》、《县域规划编制办法》等研究工作,制定有关草案。1988年12月召开第一次全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研讨会,讨论《关于建立和健全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意见》,首次提出建立我国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在内的城市规划法规体系。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1989年颁布)。这是我国第一部城市规划领域的法律,是城乡规划法规体系的主干法和基本法,对于依靠法律权威、运用法律手段,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标志着城市规划工作全面走上了法制化的新轨道。同时,它是面向全社会的法律文件,具有较强的社会性。

  2000年代,“城市规划法”向“城乡规划法”转型。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法律名称从“城市”到“城乡”的转变,一字之差反映出规划理念的全新转变,立法目标旨在改变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促进城乡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及统筹协调发展。“城乡规划法”凸显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确立了从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到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新的城乡规划体系,这一规划体系突出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截至目前为止,城乡规划是国家各种规划类型中法律地位最高的一种规划类型,这也是城乡规划体系发展较之其他规划类型更为成熟的一个重要表现。

  除了法律法规体系之外,我国城乡规划行业还逐步研究和建立了包括《城乡规划技术标准》1项综合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等5项基础标准、《城乡居住用地标准》等9项通用标准和《区域综合交通系统规划规程》等47项专用标准在内的一套独具特色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体系,它们不仅是规划编制工作的技术依据,还成为依法行政、规划监督、维护公共利益的最基本的技术手段。可以说,在国家各种规划类型中,城乡规划是技术最完备、最成熟、最完善的一种规划类型。

  从一线城市到四线城市,从城市化到城镇化,中国城市在这十数年迸发了强大的竞争性。从城市产业的打造、城市功能的布局,到城市IP的争夺,城市气质的塑造,城市发展从无序到有序,从建设到经营,已走向城市运营。在这其中,城市产业链的打造与产业的催生和人居情怀的融入,似乎已渐渐成为这个时代的最主要的前进方向。

  十九大后,中国城镇进入新时代,党中央提出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中国城市的建设发展正从外延扩张向内涵提质转变,引导要素重构,破题发展不充分和不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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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课程:北京大学区域开发与城市运营高级研修班【2020官方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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