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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房地产班谈房地产成本核算对象申报管理

发布时间:2020-04-28 14:21:18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作者:总裁培训小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象由事先备案制改为事后报告制。具体管理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建立健全成本对象管理制度,合理区分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成本对象涉及的证据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成本对象确定专项报告做好归档工作,及时进行分析,加强后续管理。对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应及时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补齐、修正;对成本对象确定不合理或共同成本分配方法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对成本对象确定情况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专项检査;对不如实出具专项报告或不出具专项报告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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