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的,则在该期限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限售期届满后,激励股权的减持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条件和程序:
(1)履行的申请程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业务指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因此,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售股解禁前需向交易所提交申请。限售期满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2)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①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②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口期、数量、价格;
③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④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⑤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⑥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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