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主要是有限责任制公司。投资人作为股东直接参与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其主要特点为:其一,具备独立法律人格,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或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具有破产风险隔离机制。其二,具有资合性,股权转让及人员变动不会给基金带来直接的影响,稳定性较高,且组织架构较完备,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其三,双重征税,公司就其取得的投资收益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股东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于公司的盈利取得的红利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基金运营成本增加。
2、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进行的权益类投资。其设立主要依据为《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等。
采取信托制运行模式的特点是:可以借助信托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资金,起到资金放大的作用。但信托业缺乏有效登记制度,信托公司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无法确认其是否存在代持关系、关联持股等问题,而监管部门要求披露到信托的实际持有人。
3、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基金的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时也雇佣外部基金管理者。
采取有限合伙制的主要特点有:其一,所有权和管理权相互分离,基金管理人具有专业能力,能够掌握管理权。其二,有限合伙型基金具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能够确保基金有效运作实现利益最大化,普通合伙人作为基金管理人,通常位于利益分配的最末端,只有利用其专业知识赚取超额预期利润才可以提取管理分红。其三,分配及组织机制自由:可以针对同一基金下不同项目设置不同的投资人,项目独立核算;也可以针对同一个项目设置不同优先级的投资人,合伙基金层面,合伙人可随时分配收益,并可对分配范围、数额做约定。其四,避免双重纳税。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属于纳税主体,对于基金取得收益仅在合伙人层面纳税。
4、“公司+有限合伙”模式
“公司+有限合伙”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为公司,基金为有限合伙制企业。该模式是较为普遍的股权投资基金操作方式。采用“公司+有限合伙”模式,即通过管理团队设立投资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一并设立有限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
由于公司制实行有限责任制,一旦基金面临不良状况,作为有限责任的管理公司则可以成为风险隔离墙,从而降低个人风险。
5、“公司+信托”模式
“公司+信托”的组合模式结合了公司和信托制的特点。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过信托计划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资金。
在该模式下,信托计划通常由受托人发起设立,委托投资团队作为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建议信托进行股权投资,同时管理公司也可以参与项目跟投。地产类权益投资项目及一些需要通过快速运作资金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比较偏好此种模式。
6、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种专门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称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过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而参与到其他股权投资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资金及其管理团队优势,选取合适的权益类基金进行投资;通过优选多只股权投资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资风险。国内各地政府发起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引导基金多采取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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