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营销是由英文Marketing一词翻译过来的,产生于美国,原义是市场上的买卖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市场营销的认识在不断的深化,但由于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便产生了对市场营销的不同理解,从而形成了不同的概念。
美国学者梅纳德(Maynard)和贝克曼(Reckmen)1952年在其所著的《市场营销》一书中,给市场营销所下的定义是:“影响商品交换或所有权转移以及为商品实体分配服务的一切必要的企业活动。”
1960年,美国市场营销协会(American Marketing Association, 简称AMA),定义委员会将市场营销定义为“把产品和劳务从生产者引导到消费者或用户所进行的企业活动。”这些定义的缺点,是把市场营销仅仅局限在流通领域,从而容易产生市场营销与推销的混淆。
美国人里查德(Richard T. Hise)、彼得·吉利特(Peter L. Giller)和约翰·瑞恩斯(John K. Ryans)在其所著的《市场营销原理与决策》一书中,把市场营销定义为“确定市场需求,并使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能满足这些需求。”这一定义的优点,是把市场营销研究超出了流通领域,从而把营销与推销区别开来;缺点是没有超出企业的界限,认识不到市场营销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1985年,美国市场营销协会定义委员会重新给市场营销下了定义:“市场营销是(个人和组织)对思想、产品和服务的构思、定价、促销和分销的计划和执行过程,以创造达到个人和组织的目标的交换。”
同其他定义相比,该定义在内涵上丰富得多,从而更符合社会的实际情况。其发展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该定义把市场营销主体从企业扩展到整个社会。该定义把市场营销客体从产品扩展到思想、服务的领域。该定义强调了市场营销的核心功能是交换。该定义指明市场营销的指导思想是顾客导向。 该定义说明市场营销活动是一个过程,而不是某一个阶段。
菲利普·科特勒(Philip kotler)的定义:“市场营销是个人和集体通过创造,提供出售,并同别人交换产品和价值,以获得其所需所欲之物的一种社会的管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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