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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失职的刑事责任判断之汪月华
发布时间:2019-11-08 13:58:22  信息来源:小编互联网整理

  财务人员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可能会给单位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面对财务人员失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财务人员应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单位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CFO财务总监高级研修班从刑事责任搜集了相关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因财务失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刑事责任承担的裁判规则之汪月华案件

  国有公司财务人员在接到冒充公司董事长要求打款的微信信息后未认真核实对方身份信息,未严格履行财务制度进行汇款,导致该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汪月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系国有公司财务主管人员,收到诈骗人员打款的微信信息后没有仔细辨别和核实对方真实信息,未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财务制度执行报批手续,而是疏忽大意轻信对方的打款要求,导致国有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对其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赃,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号:(2018)黔0123刑初70号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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