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CFO财务总监高级研修班从刑事责任搜集了相关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因财务失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刑事责任承担的裁判规则之伍剑国案件
国有事业单位会计未妥善保管财务审核账户,致单位出纳员利用其账户挪用公款,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不能因事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作为证人配合调查而免予刑事处罚
——伍剑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案例要旨:会计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财务审核账户并认真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对国有事业单位会计不妥善保管财务审核账户致出纳人员利用该账户挪用公款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基于上述行为导致单位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依法被认定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不能因存在自首、案发后作为证人积极配合调查的情形而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从而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
案号:(2018)湘0524刑初379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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