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CFO财务总监高级研修班从民事责任搜集了相关裁判规则,供大家参考。
因财务失职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民事责任承担的裁判规则之刘成案件
银行会计主管人员遭受电信诈骗,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行为人和单位应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在银行任主管会计期间遭受电信诈骗,给单位和个人均造成重大损失。其作为专业的财务人员,对电信诈骗应有起码的辨识能力,其因个人辨识能力不足导致其本人的和单位的财产被骗。同时,其作为银行的主管会计,未尽到财务人员的谨慎、合理注意、核实义务,在未向其单位有关负责人请示汇报和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造成资金被骗无法追回。行为人虽为银行职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其私自划拨银行账户内资金却系其个人侵权行为,与其工作内容之间没有关联,行为人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银行作为管理者,在对行为人进行相应的规章制度教育培训、银行内部财务监管、资金内控措施等方面存在不足,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案号:(2018)鄂0325民初117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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